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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销售之星”可以休矣 (此文已搬到新家)

林宏剑 @ 2008-07-07 20:49:57

 

2008年7月1日,我去移动营业厅花1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张移动手机卡,营业员在登记卡号及编码时,叫我去充值话费。(以前曾经发生过移动营业员擅自将我的卡拿来发送有关店铺编号的事,以确认该卡是由其店铺售出,来提高其店铺的业绩。后来在我的投诉下,双倍退还了0.2元并向我道了歉。)鉴于以前的战绩,我谅移动也不敢再重蹈覆辙,便没有拿卡,去办理业务处充值了20元。

但充值后返回柜台将卡插入手机并拨打了1259002查询实时话费时,发现被扣了0.2元。询问该营业员,他竟装傻充楞,问我刚才打了什么电话?我懒得和他罗嗦,便去办理业务处询问是扣了什么费用?经过电脑查询,却得知余额仍是20元。这就奇怪了,移动返回的信息里明明写着扣了0.2元啊?面对我的这个疑问,移动小姐称该费用是不会从我的手机帐户上扣走的。

回到家,仍不放心的我拨打了10086查询,得知确实被扣走了0.2元,其中的一个0.1元是短信通信费,另外一个0.1元是梦网短信通信费,两者都是自付费。

我当即向10086投诉。

后来长乐移动相关人员打来电话答复,竟称当时发的两条短信都是经过我的同意的,并且也已经存了0.2元到我的手机帐户上。面对如此的颠倒黑白,我十分生气,强调有关发送短信的事我并不知情,由于侵犯了我的知情权,移动必须派人向我当面道歉。但长乐移动仍是坚持错误说法,只是说由于当时营业员没有向我解释清楚,因此在电话里向我道歉。至于我提出的向我当面道歉的要求,她借口向领导请示后,便没有了下文(想必是因为没有扣我的钱,才如此摆谱,不把我放在眼里当一回事)。

小鬼自有阎王治,我当即申诉:

福建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网上申诉单

申诉人:林宏剑

被申诉人:中国移动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

申诉要求: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承认错误并当面道歉,停止所有刚买的卡都要发送有关“销售之星”的短信息(因为信息发送费用要用户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8年7月1日上午,申诉人到被申诉人的振兴营业厅购买了一张手机卡(13960913801),充值话费之后拨打1259002查询实时话费,竟发现刚买的卡就已经被扣了0.2元。

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投诉。被申诉人答复:当时在征得申诉人的同意后,用该卡发送了有关“销售之星”的短信息,随后充值了0.2元到该卡帐户上。

被申诉人所称的两件事情,均不是事实!

申诉人并不知道被申诉人利用该卡发送了与申诉人无关的短信息,如果被申诉人事先有征求申诉人的意见,申诉人绝不会同意。

申诉人也不知道被申诉人充值了0.2元到该手机卡帐户上。被申诉人称系统有发送充值0.2元的短信到申诉人手机上,但申诉人的手机并没有收到该信息。申诉人认为该款是申诉人投诉后,被申诉人才返还的。

申诉人据被申诉人所说,要求被申诉人出具有关申诉人同意发送相关短信的证据,以及有申诉人签名的0.2元话费充值单,但被申诉人均无法提供。

被申诉人未经申诉人同意就擅自发送短信的行为,侵犯了申诉人的财产权及知情权;充值了0.2元却并不告知申诉人,侵犯了申诉人的知情权;在申诉人向其投诉后,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说的情况下,仍颠倒黑白坚持错误说法,不但侮辱了申诉人的智商,也侮辱了申诉人的人格(按其所说,被申诉人的行为申诉人都是知情的,然而申诉人仍然投诉申诉,显然是无理取闹)。

申诉人强烈要求:被申诉人当面向申诉人认错并道歉,并且取消这种刚买的卡都要发送有关“销售之星”短信息的做法。

证据:手机详单,其中有发送往13805001860及10658618的短信记录,证明该行为非申诉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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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纪念日,下午4点多,长乐移动派人来我家向我认错并道了歉,并表示由于其公司发行的手机卡存在一定比例的瑕纰,因此每售出一张新卡,都会建议用户发一下短信及打一下电话,以避免出了问题再来营业厅的麻烦。上述是其公司的正规做法,至于营业员未经用户同意就擅自替用户发送短信是错误的,公司会责令其改正,公司也不赞成充值0.2元到用户手机帐户上(这句话显然有强迫消费的意思在内,也许以后还有得玩)。该代表的表态还行,唯一令人不解的就是对我所说的“销售之星”短信表现出一无所知的神情。

既然我的合理要求都已经得到了满足,就表示满意并叫他们一行5人回去了。

有关这个未经我同意就发送店铺代码提高业绩的做法,以前既然已经发生过一次,为什么这次还会发生呢?想必是因为上次没有将此问题提交其主管上司的缘故吧。看来只是上网曝光其丑恶行为的效果并不是很大,一定要将问题报到其上级才能引起相关重视。多谢移动又教了我一招!

移动!等着吧,以后要是还敢未经用户同意就擅自发送短信,就让你再出丑一次!

林宏剑
2008年7月7日

类别:宏剑维权   7次浏览   1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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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明泉
明泉 @ 2008-07-12 22:31:41 评论
有意思!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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